成都市温江区实验学校章程

发表时间:2023-09-08阅读次数:9381

       (20163月30日成立温江区实验学校章程起草委员会,讨论制定学校章程草案。20164月8日,校务委员会进行第一次修定讨论。20164月15日,校务委员进行第二次修订讨论。2016年4月25日,经第二届教代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66月1日报温江区教育局核准20168月30日温江区教育局核准2016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2022年9月22日,校务会进行第三次修订并报教代会表决通过,拟报教育局核准)

 

 

 

          温江区实验学校座落在承载千年古蜀文明的鱼凫古都---温江。始建于2006年,为公办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2013年8月,学校经整合后成为一所单设小学。学校占地面积2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800平方米。学校环境优美、朝气蓬勃,右临碧波荡漾、杨柳依依的杨柳河,左毗婉转悠长、鲜花族拥的凤溪河。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九章  附则

   共八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品质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温江区实验学校;英文为:WenJiang Experimental School Of Chengdu ;学校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南浦路西段298号;邮政编码为:611130;官方网址为:./index.aspx?pkId=2701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温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办学机构,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条  本校面向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48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为每一位孩子的理想人生奠基”为办学宗旨。尊重每一位孩子的个性;开启每一位孩子的智慧;相信每一位孩子的生命意义;成全每一位孩子的人生发展。

第六条  努力把学校建成环境优美、设施齐全,队伍精良,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义务教育示范学校”为学校发展目标。

1.队伍建设

塑造一支“师德高尚,观念先进,业务精良,团结向上”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努力使全体教职员工进一步树立敬业奉献、以德立教、为人师表的思想,不断提升教师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加大全体教师参加省外先进地区和学校考察学习的机会。力争85%左右的教师具有本科学历,95%以上的教师具有大专学历;20%左右教师成为成都市、温江区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培养2—3名市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名师;培养1-2名省内有影响力的名师。进一步建设学校管理者、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等骨干业务团队。

2.德育工作

牢固确立全员德育和安全为首的思想,体验式德育”为学生成长核心,通过校本课程的开发,增强教师一岗双责意识,培养一批复合型、科研型的教师。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协作意识、品德修养和审美能力。结合节日文化和“德育一月一主题系列活动”为基础的课程体系,引导学生学雅规、明雅礼、立雅志、践雅行、倡雅趣,培养“高雅的言谈、优雅的举止、高雅的情趣、儒雅的气质”,发展个性特长,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践行“让每一位孩子成为更好的自己”的办学思想。以艺术体育为特色发展,以四川艺术、体育教育特色学校为契机,不断提高内涵发展。

3.教学工作

“碰撞式课堂”教学策略研究为主要研究方向,倡导所有教学活动在民主活跃的氛围中,以学生为本体,以问题为本位,通过多维度的自由式、开放式的合作、探究、交流、交锋,进行深度辨析,从而实现学生全方位能力发展。在继承传统教学常规管理优秀做法的同时,创新教学管理制度,在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与批改、学习过程指导及学生学习评价等方面,形成一套保障新课程实验顺利推进的教学常规管理体制,有效促进学生“卓雅”发展。成为区级课程改革的示范学校。开发并基本形成适应学校发展特点和学生发展需要的“卓智雅行”课程框架体系,并基本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卓智雅行”课程评价体系。各学科教研组在课题研究引领下创出自己的团队品牌。

4.教育科研

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育科研机制,形成严格、健全的科研制度。通过开展切实有效的研究活动,促进教师把新课程理念贯彻、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实践活动中,从而真正改善课堂教学行为和课堂教学现状。以省市区各级课题为推手,扎实有效地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在坚持教育科研为教育教学实践服务和教育科研为行政决策服务的宗旨下,确立学校市区级教育科研先进学校的地位。

第七条  学校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和价值追求,具有师生共同遵行的育人愿景。

1.校训:卓尔不凡,温文尔雅

“卓”之目标,即是指我们每一位孩子的身体机能、心理品质、智力水平和生活能力等各方面皆应追求卓越。

“雅”之目标,则是指我们每一位孩子的道德操守、思想意识、人生品格和认知情感等各方面都要力求雅致。

2.校徽: 

          蓝色是永恒的象征,纯净的蓝色表现出一种清澈、美丽、文静、理智的韵味。蓝色中央的白色图案也代表了纯净,合起来也正好是蓝天白云的象征,寓意着我们学生广阔的未来天空。标志用“Z”“Y”的字母构成主体,寓意着卓雅为核心的校园文化品牌。整个标志既像一个出土的幼苗,那一个圆点就是它刚刚冒出的嫩芽,也像一朵祥云,亦可以看做一只在蓝天飞翔的雏鸟,象征着未来、希望和创新。

3.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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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风:智之卓越,德之雅致

5.学风:乐学(学习态度——未知为乐、探索为乐、勤奋为乐

思(求学精神)——质疑思问,实践思理,总结思用

创新(善学能力)——净化个性情感,激发思维智力,发展品质能力

6.教风:敬业——热爱教育,忠于教育,献身教育

博学——知识广博,基础厚实,教艺精湛

身正——从教不谋私,执教不虚浮,立身不妄语

7.校刊:《卓蔓雅园》

8.纪念日:6月1日为儿童节,10月13日为建队日。

     第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三章  组织机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在温江区教育局和辖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校长和副校长由区教育局聘任。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书记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书记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享有最高决策权和最后决定权。

2.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副校长及其他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依照规定结合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校内课时结构工资制等校内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后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4.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重大奖励和行政处分须听取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学校经费用于校舍维护、添置仪器设备、奖励师生等。

6.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书记校长的主要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教育改革的路子,多渠道、多方位促进学校稳定、健康发展。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周主持召开党、政、工、团、后勤负责人联席会,听取各部门意见。

4.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努力搞好教职工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调动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5.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6.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要充分支持学校工会工作,发挥教代会、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要团结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全校的重大决策或决定应先提交教代会讨论审定,再通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执行。

7.每年末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建议和要求,处理教代会提案。

8.校长要率先垂范,严于律已,清正廉洁。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  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和教代会民主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1、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等重大决策;
         2、学校中层干部的调整、竞聘、任免、考核与奖惩等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工作;
         3、学校基本建设和重大修缮工程项目等重要项目安排;
         4、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1、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形式是党支部、校务会、学校行政会、教代会;
          2、党支部、校务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
          3、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4、教代会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5、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会议决定的,可由校长或书记做出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相关会议予以确认。
     (三)学校重大事项议事按如下规则进行:
          1、书记或校长根据学校工作实际或分管领导提请的工作事项,经相互间酝酿沟通后,提出议事议题及初步设想,根据议事议题内容确定通过相关会议进行事项议决。
          2、凡需党支部、校务会、学校行政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党支部、校务会、行政会议决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4、党支部、校务会、行政会议决事项,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时或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实行表决制,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和口头表态三种方式,获得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可作出决定,但争议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5、对意见分歧较大且群众反响强烈的事项,在非紧急情况下,校长或书记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或支委会、校务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调研,待统一思想认识后再复议表决。
          6、会议做出决定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反对或抵制集体做出的决定。
          7、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和会议讨论的情况,在学校未正式公开之前,会议人员及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8、党支部、校务会、行政会议决事项时,学校办公室要安排专人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意见和态度(赞同或不赞同)、表决情况记录要详细,每项议题都应形成决议,重要决议应当形成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学校办公室年末要将会议记录簿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支部,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2.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3.要搞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组织活动。

4.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作用。

5.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及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6.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以及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文体委员组成。工会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

1、学校工会应按期换届选举,及时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研究布置工作,健全民主制度,正常民主生活。

2、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市教育工会的决定,主持学校工会的日常工作;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工会委员会经集体讨论的建议;自觉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每年至少2次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

 3、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4、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竞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学习考察及文艺、体育活动;协助学校做好评先评优等工作。

 5、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贯彻落实。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全体教职工体检一次。

 6、与学校行政组织建立联系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节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7、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定期向教职工公布,接受市教育工会和本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与工会换届选举同步,实行两会代表合一。每届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对本工会小组的全体教职工负责,工会小组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小组选举的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能:

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算、基建工程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书记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十七条  推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校务公开要在学校党支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设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工会是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积极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杜绝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2、贯彻依法治校和民主治校的要求,主动接受上级、社会、师生的监督,提高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效。

          3、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动员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校务工作的参与面和透明度。

          4、认真承担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大校务公开的力度,增强校务公开的真实性、客观性。

          5、领导和指导学校校务公开小组开展工作,虚心接受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督促检查,提高校务公开的实效。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德育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学校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主持安全、法制、体艺、卫生、后勤、师德、文化及家长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学校设德育副校长一人,德育主任一人,德育副主任一人,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一人。

学校教导处负责抓好教学工作,主持教学、人事、财务、科研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六年义务教育各科课程标准编写课程纲要,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学校设教学副校长一人,教导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教科室主任一人,教务员一人。

学校总务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总务室设负责人一名。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小组和岗位聘用小组,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学年。未聘人员请示教育局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评职务聘任,但也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干部聘任制。由校长提名,区教育局主管部门聘任,由学校任用考评。副校长、主任、副主任、大队辅导员听从校长指挥,对校长负责。

学校设大队部办公室、书记办公室、工会办公室、教科室、年级组、教研组。年级组长、中队辅导员、班主任由德育处提名,校长聘任。教研组长、学科教师由教导处提名,校长聘任。后勤人员由总务室提名,校长聘任。

学校行政实行分工负责,能级管理。各室均对校长负责;大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对德育主任负责,教科室主任、教研组长对教导主任负责;各班主任,科任教师分别对年级组长、教研组长负责。班主任(中队辅导员)还须对大队辅导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1. 教代会代表提出专项提案。

2. 经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为有效提案。

3. 提案交教代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明确立、改、废的时间。教代会表决未通过的,学校负责收集意见并作出相应修改,交教代会重新讨论表决。

4. 形成的管理制度交由相关部门执行。

5. 相关执行情况由教代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2.实行班级与走班(社团活动)相结合授课制。

3.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

1.个体性原则。

 教师的教学活动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是教师个人化的经验。事实证明,只有促使学生对所学内容感兴趣才能入脑入心,珍藏久远,有效促进成长。
          2.情趣性原则。
          课堂教学过程的设计应尽量新颖、生动,充满诱惑力并富有情趣性,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积极投身到学习活动中,诱发学生的质疑和创新意识。
          3.多感官参与原则。
           引导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动眼、动脑、动手、动口融多种感受于一体,使学生感悟得越深刻,有可能产生更赋有个性和创新意识的作品。
          4、互动性原则。
          在强调学生学习的同时也强调教师的学习。教师激发学生主动去认识事物,学生又在认识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和提出新问题,教师在学生认识的基础上又创设情境,继续激发学生探索,这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双边学习过程。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共同获得发展。
          5.实践性原则。
          实践活动也是教学的场域,是个性化发展的载体。它在实践中产生,也在实践中发展。建构着学习者主体的、个性化发展的精神世界。
          6.创造性原则。
          要关注学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的培养。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自信心,让学生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尊重学生的个别差异和兴趣,鼓励学生有继续提高的勇气。
          7.开放性原则。
          教学不是狭隘的自我封闭、自我孤立活动,不应当局限于课堂上、束缚在教材规范中、限制于教师的指导与布置的圈子内。而是开放的,要从单学科延伸到多学科,课内延伸到课外,从校内延伸到校外。

8.发展性原则。

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客观规律,制定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主要内容、基本模式、操作流程。以学生和教师的发展为课堂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通过师与生、教与学的双方动态发展,来体现课堂教学过程的本质和新课程的基本理念,使我校课堂教学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9.主体性原则。

学生是课堂教学的主体,为了使学生主体地位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我们不仅要研究教师的教,更要研究学生的学,并制定相应的学习策略,探索学生学习的规律,注意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训练。同时,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获得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全面体验,进而学会学习并乐意学习。

10.差异性原则。

学生之间的差异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要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学生进行差异性评价,使每个学生都能实现自己的最大发展,要把差异作为教学的一种资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由党支部书记、正副校长、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办学章程,规划学校的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全校学生家长的代表,是履行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功能的组织,是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家长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努力实现学校、社会、家庭教育一体化,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和谐地发展。

家长委员会由各班、各年级从学生家长中推选家长代表与学校组成,需由家长委员会决策的事项,由10名以上成员提经家长委员会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

家长委员会应听取学校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根据工作计划研讨家长委员会的工作重点;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教育教学活动;反映家长的意见、建议,加强家庭教育的协调同步发展。

家长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原则上一学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或仲裁,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有显著改正表现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学生对学校的评价或处分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受理,学生申诉处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校领导组成。申诉由学生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经民主程序进行调解处理。

学校拥有管理教师的权利,有对教师进行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学校对违反纪律和有关制度的教师可以行使对其不同形式的处分。对受处分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处由教师代表、校领导、工会领导组成,申诉由教师提出,交申诉处受理,申诉处受理后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处理意见。如果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推荐)、监察处(学校校长推荐)、管人事副校长(学校校长推荐)、教职工代表(教代会推荐)、学校法律顾问等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或7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工会、管人事副校长担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国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学校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

3.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4.参与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5.协助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订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教职工工资由国家财政全额划拨,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教师完成基础教育教学即发放基础工资,由教学和德育对教师学月业绩进行专项考核,根据工作情况分等级发放绩效工资。

学校绩效发放侧重于在编在岗教师职工,离退休、离退养或离岗教师职工按有关规章处理,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按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即取得温江区实验学校学籍。学校建立和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发展个性特长。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既设法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又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八条  遇有学生辍学,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以表彰和适当的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予以批评,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不开除学生。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每年十月初进行全校选举,由各班学生推举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大会。在大队辅导员的组织领导下,就学生的常规活动进行组织、评价与建议。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用(劳动)合同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参加专业团体,进行学术交流。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按要求签订合同,持证上岗,并上报区教育局教管中心存档。劳动报酬由财政按临时职工标准拨付。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及时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班主任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绩效资金发放。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校长支持下,课程与质量发展中心对学校教学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教学应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五十五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合理负担,讲究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教会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

第五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使教育教学由认识本位阶段,上升到能力本位阶段,从而提高到素质教育的人本位阶段。

1.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搞好传、帮、带工作,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3.重视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现和着手培养学生个性特长。

第五十七条  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工作,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查考试、实验操作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认真搞好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以及评优评先,晋升晋级工作。

第五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计划以及课程标准,保证开齐开足。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课程与质量发展中心组织好期末学生学业水平形成性评价。年级组,教研组可组织阶段性的学生学业水平形成性评价,但必须控制次数并上报课程与质量发展中心。

第六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严禁教师有偿家教。

第六十二条  在校长支持下,学生发展中心对学校德育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卓雅师生作为德育工作的根本任务。

1.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培养教职工高尚的师德修养。

2.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优良传统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3.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水平,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

4.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营造德育工作氛围。

5.构建以班级为生长点,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社会教育新格局。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做好资料保密工作,保护学生隐私。

第六十五条  扎实德育常规活动,开展德育主题活动。围绕礼仪、读书、实践、艺术、学习、亲子、习惯、爱国、体育、法制、习俗等内容举行学月主题实践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社团活动和阳光体育锻炼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全面禁烟。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学生品德教育,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睡眠、手机、读物等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根据实际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和国际教育发达地区的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188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投入意见,申请经费支持。学校可依法筹措经费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学校资源向社区开放,社区使用中对学校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等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室、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未来教室、音乐室、美术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五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学生食堂自愿就餐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  后勤部门要做好全校的消防安全治保工作,消除危房。防止火灾、失窃和破坏事故的发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温江区教育局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起草委员会负责解释。